法制網深圳3月6日電 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許岱胤 王芳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啟動執行協作網絡,通力合作成功控制一名長期藏匿於境外的被執行人公司負責人,促使一宗涉及香港當事人和印度當事人、標的金額高達2000萬的涉外執行案件得以執結。
  2012年,申請人ANTA LITED(印度公司)與被執行人卡芯達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香港註冊)在深圳簽訂了手機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後,經深圳市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執行人應當返還申請人多支付的預付款1520709.09美元,並歸還價值約1100萬人民幣的手機芯片。卡芯達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債務。2012年7月,深圳中院立案執行,由於被執行人為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在國內已停止所有業務,更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為推動該案執行,深圳中院執行指揮中心根據該院無財產案件必須“窮盡一切執行手段”的要求,將本案被執行人公司負責人戴某的有關信息發送至鷹眼查控網進行查找。“鷹眼”掃描後很快發現了該港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的行蹤有一特定規律,經常從北京出入境,且極有可能近期再次入境。該案執行法官通過鷹眼查控網對戴某發佈了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的司法決定,並按照深圳中院與北京高院簽訂的《跨區域執行協作協議》提前請求北京高院協助。2014年3月3日,戴某在北京機場入境時被截留,北京高院得知情況後,迅速指令北京三中院協助剛剛趕赴北京的深圳中院幹警成功控制了被執行人公司負責人戴某。戴某當場同意分期和解執行,並支付了第一筆賠償款30萬美元。
  據瞭解,該案得以成功執結得益於深圳中院與83家外地法院簽訂的《跨區域執行協作協議》,在該協議框架下,多地法院形成了聯合執行、嚴控老賴的高壓態勢,使被執行人拒執的防線被最終突破,成為該院與外地法院聯手辦理執行案件的成功範例。  (原標題:北京深圳兩地法院跨區域合作嚴控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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